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我校有权授予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不含专业学位),均可以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资格审查
1.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本细则,向学校申请硕士学位。
2.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所申请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已获得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其所获的国(境)外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3.申请人应登录“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录入相关申请信息,并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向学校研究生处提交以下材料:
1.所获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校提供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齐上述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明确告知其是否通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已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者方可在我校进行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和考试。
第四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要求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1.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成绩的认定。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其发表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的要求与该学科、专业全日制研究生相同。
2.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申请人应通过我校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学位课程单课成绩不低于70分,平均分不低于75分),修满相应的学分(32学分)。课程考试应严格按我校相同学科、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①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并获得相应的成绩合格证书。
②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并获得相应的成绩合格证书。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五年内完成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五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3.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全部考试通过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申请(总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由学院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进行。
(1)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论文格式规范要求详见《浙江海洋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与印制规范》(浙海院研〔2010〕6号)。
(2)论文评阅
参照《浙江海洋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实施办法》(浙海院学位〔2010〕7号)执行。
(3)论文答辩
参照《浙江海洋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海院发〔2007〕43号)第八章“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位授予
1.学位申请
申请者在通过全部考试,完成学位论文后,可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学位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学位论文;
(2)全国外语统考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3)全国学科综合水平统考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4)加盖学校研究生处公章的研究生课程成绩单;
(5)符合我校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相关学术成果。具体要求详见《浙江海洋学院硕士学位、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实施标准(试行)》(浙海院学位〔2013〕5号)。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者所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在1个月之内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者。
2.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后,方可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条 其他
1.同等学力人员在向学校申请硕士学位期间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一经查出,本次申请无效。
2.本细则中涉及的学校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若有调整以最新文件为准。
3.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